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经费预算指标划转工作的通知
[1999-08-20]
国科发财字[1999]348号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9号)的要求,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经费预算指标划转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的经费范围
按照财公字【1999」439号文件的要求,划转的经费为转制科研机构的正常科学事业费、行业技术工作经费和房改经费。
1.“正常科学事业费”是指原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减拨事业费到位后的财政定向补助经费,以及原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经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等。不包括一次性专项经费。
2.“行业技术工作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仁1986]12号)的规定,科研单位减拨的经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2/3部分。
3.“房改经费”是指1996年房改经费拨付办法改变后,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财政预算拨款 二、经费预算划转指标核定原则
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核定转制科研机构经费预算划转指标,客观、认真地填报转制科研机构经费划转表。
1.转制科研院所经费预算划转指标以工998年核定预算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2.各部门要按照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确定的转制方案,将各项划转的经费预算指标核定到每个转制科研机构,其中科学事业费预算划转指标(不含行业技术工作经费)要核定到每个“项”级科目。
3.各部门集中管理的各项经费〔不含行业技术工作经费),要按照经费性质和专项资金用途,全部分配到转制科研机构。
4.经费划转后,各主管部门不得再保留任何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不得违反规定,隐藏、转移、截留和挪用资金。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划转过程中的经费拨付
在经费预算划转指标核批前,转制科研机构的各项经费仍按原渠道拨付。经费划转指标核批后,各转制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即按照财公字[1999]439号确定的财务关系进行划拨。
四、其他要求
转制科研机构经费划转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的一L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费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项财务基础性工作和经费划转工作,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转制科研机构经费划转表请于9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五份报送科技部。
附件:
1、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转制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划转表(略)
2、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转制科研机构财务管理基本信息表(略)
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