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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英文译名China Fed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lnstitutes(缩写CFSTI)。
第二条 联谊会性质:联谊会是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简称科技院所,含科技管理研究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科研院所,提高创新能力,共同探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互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科技协作和服务,增进团结和友谊,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反映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经济、加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联谊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联谊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谊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返回目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推进会员不断提升研究与开发的创造、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繁荣;
(二)及时向会员提供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和科技管理的新法规,交流科技院所改革与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经验;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院所的问题、意见和诉求;
(四)促进不同地区、专业领域的科技院所之间横向联系与协作,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集团的联合与合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专业领域发展需要,组织科技院所开展技术转让、人才、资金等交流活动,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六)鼓励和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竞争,维护竞争秩序;宣传和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八)组织专家和会员对科技院所改革与管理的共性问题和热点、难点进行研究和讨论,总结实践经验;
(九)促进科技人力资源开发,积极为院所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国际科技协作、科技项目服务与考察交流等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返回目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谊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三)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或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加入联谊会的单位须指定一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并确定一名与联谊会联系的联络人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地区、本行业、本院所的管理与改革动态、经验及政策法规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联谊会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谊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返回目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联谊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谊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理事长为联谊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联谊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文件。
联谊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诀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联谊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联谊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联谊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联谊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联谊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联谊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联谊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联谊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联谊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联谊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返回目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联谊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联谊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返回目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返回目录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联谊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联谊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返回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7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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