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12] [新闻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普通高等学校: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及要求,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推进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现新突破,2014年起,北京市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为确保就业创业项目及项目经费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北京高等学校高质量就业创业计划”实施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是指市教委通过与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的合作,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场地、经费、服务等多方面支持,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整体提升北京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包括“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其中,“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是指推进建设“一街三园”的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孵化体系;“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是指支持40余所高校开展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是指支持100个左右大学生创业团队、400个左右包括“创客”在内的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团队。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守的原则
(一)科学论证,统筹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对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鼓励创新,优势互补。在政府的指导下,项目参与高校通过实践探索、互相交流,不断创新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
第七条 各项目参与高校要建立本校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含经费使用),并报市教委备案。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在市教委等部门的统筹安排下,项目参与学校提出项目申报方案,并由市教委等部门根据项目要求进行评选后实施。
第九条 “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由北京市教委牵头,区县政府、各高校共同实施,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工作目标是构建“一街三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即在“中关村创业大街”建设“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在良乡高教园区、中关村核心区及中关村软件园等地分别建设三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带动高校创业园建设,为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孵化等服务;主要工作内容是与区县政府、高校洽谈并租赁用于大学生创业的场地、为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培育和孵化服务、给予创业团队水电、网络基础工作条件保障等。
园区建成后,各高校根据本校大学生创业具体情况,推荐大学生创业团队(公司)申报入驻创业园,市教委及创业园管委会负责入驻企业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是促进各高校加快创业中心建设,全面提高创业工作能力,力争建设一批示范性创业中心,整体提升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工作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于高校创业教育与指导、创业队伍建设、创业工作场地、大学生创业场地、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提供支持,市教委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遴选参与高校的具体办法和评审标准,并推进项目建设。
采取“学校自愿申请、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选拔,通过2-3年遴选50所左右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校。
第十一条 “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 是市教委每年面向北京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开展优秀创业团队评选工作,为优秀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采取“学生申请、学校评审、教委复核”的方式进行选拔。市教委负责制定基本评选标准,参与高校可据此制定本校评选办法,遴选支持项目。选拔过程中,设立公示环节,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学生创业团队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参与项目的,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同意后,学校按照条件遴选创业团队予以增补,由学生创业团队和学校出具相关说明,报送市教委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但不及时说明的,市教委将视情况取消对其的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学校、社会等多渠道联合资助。其中:市属公办高校就业创业经费在基本经费定额中列支。
第十四条 “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经费支持内容,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办公家具及设备购置、水电物业补贴、云计算资源服务、孵化团队培育与服务以及修缮等。其中:租赁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租赁内容,考虑毛坯、装修、精装修等因素,不高于同期同类市场租赁价格。修缮费是指租赁毛坯房给予一次性修缮费。
第十五条 “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高校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校的创业教育与指导、创业教师培训、创业工作场地建设、大学生创业场地建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等。
第十六条 “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 按照每个创新创意实践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企业(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助。具体补贴项目按照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团队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本校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实践团队及创业企业的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创业团队培训费(创业团队参加创业培训或提升创业能力而聘用的创业导师所需费用)、创业项目市场拓展费用、社会服务所需费用补贴(如中小创业团队需要聘用专业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可以由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和创业场地费用补贴(创业团队租用场地及互联网接入所需,可由支持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等。
第十七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经费纳入各项目高校年度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项目高校应加强创业项目经费统筹管理,规范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本办法项目支持范围编制申报项目预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由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负责项目的验收总结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聘请专家验收等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具体规划与方案、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对“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支持的学生创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关数据库跟踪其成长和发展过程。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评价、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项目单位自评相结合的三级绩效评价制度。
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本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度、绩效和经费支持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项目高校对本单位的就业创业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财政、市教委和学校分级监督机制。
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学校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高校要建立本校的就业创业项目监督和考评机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核和筛选及编制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属高校加强本校就业创业基础条件和队伍建设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经费由大学生就业创业定额经费中列支,按照本校预算要求进行申报、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