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综合政策

三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2017-02-03]  [新闻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 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部法律草案于今天结束征求意见。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了八个方面: 
  一、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将在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的规定,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修改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四、增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五、在法人一章中增加第四节特别法人。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七、增加下列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八、增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法律责任修改、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版权所有 © 2003~2020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通信地址:北京3814信箱 邮政编码:100038 China Fed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titutes
联系电话:010-58884565 010-58884563 010-58884569 传真号码:010-58884566 电子信箱:kfdc126@126.com 备案序号:京ICP备170042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