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3-03-21]
国经贸企改[2003]27号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2002]859号),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报送内容,现将中央企业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集团公司报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集团公司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包括:
集团公司主业经营发展状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提高主业竞争力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等。
集团公司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的总体情况,对“三类资产”进行界定的依据及基本情况描述“三类资产”总的分布、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所涉及的人员及其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经集团公司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改制分流的形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式。
(三)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和实施程序,操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决议。
二、备案内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将以下内容报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经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三、有关要求
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组织制定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暂时不具备编制总体方案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实施,成熟一批,保送一批。对特大型集团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难度较大的,可以所属大型企业为单位制定总体方案,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分批上报。
建立统计汇总制度。集团公司按年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
各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