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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热点解读

[2014-12-30]  [新闻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屈宁]

    编者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与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主办的“软件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态势发布会暨知识产权创新论坛”近日在深圳召开。会议发布了最新的软件及云计算领域专利态势报告,对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应急与预警体系、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策略等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话题进行了探讨,并分享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运用的实务经验。本文特摘登主要观点,以飨读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阮汝祥

萃智(TRIZ)理论助力打破专利壁垒

如何让中国的企业打破专利壁垒而顺利进军国际市场?如果不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思考问题,不采取必要的创新方法与手段,显然国外竞争者给我们设置的专利壁垒是无法打破的,发展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利器往往是针对专利拥有者而言,壁垒往往是针对没有或缺乏专利的国内企业而言。面对专利壁垒的时候,企业的规避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被动的规避方法是绕过竞争专利去寻求别的解决办法,主动的规避方法是对其予以破解。如何能够对竞争专利的实现原理或方法上做一点变化或改造?实际上,只要我们掌握了利器,再坚实的专利壁垒也是可以被打破的。这个利器,就是创新的方法,就是融会在计算机辅助创新(CAI)中的萃智(TRIZ)创新方法学。

萃智(TRIZ)理论是“发明问题的解决理论”的英文音译的缩写,核心是技术进化原理。按这一原理,技术系统一直处于进化之中,解决矛盾是其进化的推动力。萃智(TRIZ)理论来源于对专利的分析和归纳,萃取了前人发明创新的智慧,指导后人去实现技术创新,生成更多的专利。因此,生成新专利和破解现有竞争专利就成为萃智理论的应用方向。面对专利壁垒,在基于萃智的CAI软件中有一套破解方法与对策。萃智(TRIZ)理论提供的技术系统的S曲线等进化法则能够实施技术预测,超前进行专利布局。

如果我们能够熟练、灵活地运用以萃智为核心的创新方法,我们的企业就能够在创新方法的指引下,产生一批原始创新,打破一批专利壁垒,开展关键技术预测和专利布局,从而让我们的企业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我们步入创新型国家的脚步就会大大地加快,中华民族复兴的那一天一定会早日到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执法监管处康昕

我国软件正版化和互联网版权保护成效显著

软件产业是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软件正版化工作,对内关系到软件产业发展所必需的市场环境,直接影响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工作大局;对外关系到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推进对外经贸关系的平稳发展。

2001年,我国启动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机关分别于2002年、2004年和2005年实现软件正版化。2010年,我国启动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中央、省和市县级政府机关分别于2011年5月、2012年6月和2013年12月按期完成了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并不断完善软件使用日常监管、软件资产管理等长效机制,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自2006年我国全面启动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总部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在采购的办公软件中,国产办公软件套数和金额分别占比81.25%和52.67%。中国软件产业由此连续多年保持稳步快速发展势头,软件产业总值由2000年的593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3.06万亿元,打破了过去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民族软件企业。

近年来,内地互联网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命门。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版权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截至2013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高达50%。

为保护互联网版权,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连续十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剑网”行动。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部署各地对重点网络载体进行清理检查、开展专项行动督查等形式,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如查处“思路网”、“百度影音”、“快播”、“今日头条”等重大涉嫌侵权案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维护了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于金平

我国GUI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

GUI全称为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是用户与终端设备进行信息交互的工具。GUI设计不仅是用户用于辨识产品的主要方式,也是互联网产品最贴近用户的使用入口,已成为影响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在国外,常见的手机界面,如苹果手机的滑动解锁界面与三星手机的主屏翻页界面,都可以通过GUI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

过去GUI设计在国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使得行业内抄袭或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打击了互联网企业在GUI领域创新的积极性。随着移动互联网及云计算的发展,GUI设计应用范围日趋广泛,产业界关于加强GUI设计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交互技术发明专利起步晚,后期增长较快,以OPPO、腾讯和宇龙等终端和互联网企业为代表,产业人员规模在近五年迅速扩张。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第68号局令,将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关注。虽然目前我国对GUI设计专利申请的范围限定得比较严格,要求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和物理产品载体结合在一起作为完整产品提交,但是已经有数千件相关专利申请递交,仅2014年5月一个月就有超过2000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递交,此后的几个月月均申请数量都保持在数百件,其中以手机、电脑、电视机等智能终端为主。

目前,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将扩展,GUI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完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范兵

云计算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虚拟化的资源,是一种新的自然资源,可以交付任何技术或业务流程,改变了个人互动参与的方式。云计算还使得商业运营模式发生变革,制造及平台提供商、系统集成商、服务提供商、应用开发商与用户相互渗透。

自2006年“云”概念兴起以来,我国云计算领域专利申请量逐年升高,2009年至2012年为“云计算”专利申请的高峰,2012年至今有所回落。截止到2014年,我国云计算领域专利申请总量8900件,浪潮、IBM、华为位列申请人前三位。

云计算服务赢利的关键环节是与用户直接交互。目前对于云计算的服务资源的计费普遍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时间收费,一种是按用量收费。我国云计算计费技术专利申请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由于云计算授权专利的平均时间(三年多)比软件的短期平均生命周期要长,侵权证据难发现。虚拟化技术对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地域的界定较为模糊等特点,给云计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许多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云计算知识产权,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要采取灵活的模式保护创新,做好风险的应对准备,加强对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采取积极的措施,比如加入防御性专利联盟,降低专利风险。同时,关注开源合规问题,选择合适的开源模式,谨慎地为关键软件选择最合适的开源许可证并密切监视软件的开发过程,对源代码执行彻底的技术分析并审查每个开源许可证,避免潜在的针对涉嫌违反许可证条款的权利要求。

奥斯顿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人苏慧伦

美国软件专利权保护归于合理

美国软件专利权保护标准由过于宽松逐渐趋于合理化。早在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合成专利的判例确立了较为宽松的专利权申请标准,抽象概念和通用元件结合即具有可专利性。只要该专利通过转换改变了形态,并与通用元件结合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即使所使用的是众所周知的方法,该发明仍然具有专利性。美国法院认为不具有专利性的东西只有三样,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其中1998年,美国法院更是通过判决认为任何发明只要具有实质效果、能够转换、能够触摸、具有实际用途,就符合发明的特点。美国法院的判决使得软件企业在较为宽松的条件下获得专利许可。

由于美国法院的软件专利保护的宽松性,软件生产研发商极易陷入纠纷,不利于产品的创新与市场的发展。为此,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6月的Alice案中重新确立了专利判断标准,使得软件专利权保护归于合理。由于Alice案涉及由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最高法院认为Alice的第三方电子托管服务的设置是“现代经济的基石”,属于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并且认为人类活动的组织方法亦属于抽象概念的范围,最终以9比0的一致意见维持了巡回法院关于Alice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

Alice案对专利领域尤其是商业方法软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明确了抽象概念和通用元件的结合并不能使得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本案判决之后,美国专利案件诉讼下降了近40%。在最近十期相关案件中,绝大多数判决为不具有可专利性。这些判例使得专利权人在诉讼时更加谨慎,也让软件创新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活力。

同时,美国法院通过苹果公司“face time”案确立了软件专利的价值计算方式,即不以整体产品计算所获利润,而把专利贡献与产品本身拆分,通过最小单元的利润进行计算,除非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专利技术是导致用户购买整个产品的原因。这些判例都使得美国软件专利权的保护日趋合理化,对我国的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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