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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

[2001-10-29]

国科发政字「2001」428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上报的所属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经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国务院备案,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实施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详见附件),请你们按照各自上报方案的具体内容,全面启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并按要求做好各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四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工作,经批复启动后,对于拟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编制数,国家将按编制核定数,结合经费存量情况,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后,以专项启动费的方式增加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强度,并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逐年予以调整。实施工作通过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后,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三、四部门所属整体进入企业和转入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务必完成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和相应的工商注册等工作。部分进入或转为企业的必须在申请验收之前,完成相应人员和资产的剥离工作,重新整合为科技企业并进行相应的工商注册。
  四、四部门所属整体进入企业和转制为科技企业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整体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的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部分进入企业和转制为科技企业的从通过联合验收时算起开始执行,政策期限不变,在此之前,暂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五、对四部门拟保留为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78号)。请严格按照各自方案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在2003年年底以前由主管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实施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联合验收。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通过联合验收后,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由中央编办负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的相关手续。
  六、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以主管部门操作为主,请各有关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部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力求早日圆满完成这次改革任务。

  附件: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一览表(略)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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