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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地

关于卫生部等五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编办

[2003-12-04]

国科发政字[2003]411号
 
卫生部、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人口和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和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协商,已就卫生部、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人口和计生委等五个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等五部门)分别报送的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卫生部等五部门上报的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方案(详见附件)。请卫生部等五部门按照批复的改革方案,及时启动实施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
  二、卫生部等五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按照改革方案全部实施到位。其中,转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工商注册;转为业务类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要在2004年底前划转到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科研机构,要在2005年底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要求,完成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组建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到位后,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
  三、卫生部等五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启动后,对拟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编制数,国家将按编制核定数,结合经费存量情况,由卫生部等五部门分别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后,以专项启动费的方式增加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并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逐步予以调整;改革方案实施到位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后,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这类机构通过验收后,重新进行事业法人登记,执行国家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化转制的,参照执行国家支持转制科研机构的配套政策,在2004年底前仍然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转为业务类事业单位的,执行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转为卫生事业单位的,由中编办商财政部就其机构编制等问题进行重新核定。
  四、卫生部等五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实施工作,以科研机构主管部门操作为主。卫生部等五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落实改革方案的主要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改革的配套投入;要通过扎实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各级科研院所领导和广大科技人员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调动他们落实改革方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确保改革在稳定中推进,按要求如期完成改革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
  科技部、财政部和中编办将继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请五个部门和所属科研机构将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我们通报。

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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