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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部分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2000-01-07]

国经贸技术[2000]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委管国家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有关企(事)业单位:
  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调整部分科研机构转制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的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尽快完成交接、注册等手续,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附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部分科研机构转制调整方案
二00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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